返回中国电源门户网首页 | 设本页为首页 | 法规文件 | 搜索

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24日 04:30

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促进电动车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车是新兴产品,在国家尚未出台政策前,本市暂执行该办法,待国家标准公布后,以国家发布的管理规则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
锂电池为动力,最高时速50km/h以下,四个车轮的
纯电动车辆。   

第四条: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明确前,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方面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3600mm*1600mm*1600mm,最小转向圆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大于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电动车限于在一级以下(含一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第七条:电动车牌照由相关部门参照国家标示样制作,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第八条: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2及以上驾驶证,准予驾乘4人(包括驾驶员)。    第九条: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条: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车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电动车生产企业须是由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整车生产企业,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电动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五条:电动车经营单位要为每辆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辖区内从事电动车制造、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网站简介关于我们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中国电源门户网站 © Powered by SiteServer CMS
京ICP备1000861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