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淄政办发〔2009〕1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制定的《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八日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促进电动车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的四轮纯电动轿车或电动货车。电动车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动轿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5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五条 电动货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吨百公里耗电量≤5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六条 电动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第七条 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电动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电动车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国家规定的工本费。
第九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
第十条 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一条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支持电动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购买本市生产的电动车产品,免缴车辆过桥过路费。
第十四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须是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整车生产企业,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检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六条 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电动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七条 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省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18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