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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24日 04:07

 
市人民政府为促进电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由铜川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调研并制定《铜川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促进电动车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的四轮纯电动轿车、电动面包车、电动货车。电动车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的电动车。 

第四条 电动轿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 ≤4600mm×1710mm×15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12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五条 电动面包车、电动货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120km;吨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六条 电动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行驶机动车道。  

第七条 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电动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电动车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国家规定的工本费。  

第九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  

第十条 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一条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同时应当为每辆电动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四条 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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