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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014年11月24日 03:57

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0〕73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暂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且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乘用、公交、货运等四轮驱动车辆,设计时速为20—60km。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电动乘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5200mm×1810mm×15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60km;每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五条  电动公交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6500mm×2100mm×27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70km;每百公里耗电量≤50 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 电动货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5500mm×2100mm×21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70km;每百公里耗电量≤5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七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电池寿命,铅酸蓄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中、低速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产品检测
 第八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市质监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市质监局负责监管。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车辆定期检测(验)参考机动车定期检测(验)规定,电动汽车检测(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测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章   产品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中、低速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娄底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由市经信委备案,并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由市发改委按程序积极向国家申报备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销售中、低速电动汽车时,应随车发放中、低速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经信委和市质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电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前,实行人工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车牌、登记卡的申请制作,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核准后,生产企业进行批制。
 第二十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娄底市电动车辆人工登记管理办法》(附件1)制定电动汽车车牌,并报市经信委、市交警支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电动汽车车牌、登记卡(附件2)制作后,由市经信委盖章核发,市交警支队备案。电动汽车号牌及证照工本费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由市车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分别归档、保存。
  
第七章   上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牌及电动汽车登记卡由市经信委核准、批制后,委托销售部门代发。
 第二十五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低速电动汽车在上牌后,允许在本市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七条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准驾相应车型的电动汽车。
 第二十八条 车辆的报废期限为行驶20万公里,中、低速电动汽车的转移、补办及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保   险
 第二十九条 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参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车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代办,第二年凭车主资料、电动汽车登记卡及年检合格证,到有关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娄底市电动车辆人工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⒉车牌及登记卡制式(试行)

 附件⒈娄底市电动车辆人工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低速电动汽车的使用管理,保障电动汽车行驶安全,遏制交通事故,使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0] 73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娄底市经信委、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共同负责组织,生产企业具体承办。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和生产企业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汽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四条  电动汽车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汽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资料;
 2、购车发票等电动汽车来历证明;
 3、电动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在车辆管理所指导下,销售部门自受理申请当日,确认电动汽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电动汽车号牌、登记卡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电动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汽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电动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电动汽车属于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电动汽车上牌登记流程
 (一)电动汽车车主到各购车处领取《电动汽车登记卡》,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内容。
 (二)凭购车票据、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车辆保险单、携带车辆到就近购车处车辆登记处申请登记。
 (三)申请登记后,凭加盖“合格”印章的《电动汽车登记卡》到各办证窗口,提交材料办理牌证。
 (四)受理后,审核材料,进行车辆、车主信息登录,确定号牌、打印“登记证”,收取工本费(物价部门核定)后发放号牌。电动汽车登记证由娄底市经信委核发。
 (五)车主携带车辆及牌证到上牌处安装牌照。
 第六条  电动汽车保险的购买
 交强险第一年由大丰和代办,第二年凭车主资料、驾驶证及年检合格证,到各县市区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第七条  电动汽车的年检
 (一)电动汽车的年检时间为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二)全市统一到市质监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并签发车辆年检合格证。
 (三)其它事项参照汽车年检方案。
 (四)以上各项执行完毕后,报交警车管所,市经信委备案。
  第八条  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娄底市经信委监管或指定委托制作。电动汽车号牌、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⒉车牌及登记卡制式(试行)

 一、电动汽车车辆号牌样式
 (一)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编制适用于大丰和生产的并在娄底地区上路行驶的所有电动汽车。
 (二)构成
 a、四轮电动汽车车辆号车牌分为二行,颜色为蓝底白框白字,前后牌尺寸都是480×140MM。

 b、第一行为娄电大丰和五个字,娄电与大丰和中间加点,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pt。
 c、第二行由一个英文字母加五个数字,字体为黑体,字号为20pt。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号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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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动汽车行驶登记卡样式

 

三、电动汽车登记卡及注销登记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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