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2014〕63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葛市公安局、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葛市环境保护局、长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四轮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全市电动车的管理,成立长葛市电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动车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动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产品质量检测;长葛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车备案登记管理及道路交通安全;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动汽车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长葛市工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暂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且在长葛市辖区内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对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长葛市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电动机驱动的设计时速在50km/h∽80 km/h范围内,续驶里程不小于80 km;允许在长葛市辖区一级及以下(不含高速道路及城市快速通道)公路及城市道路短途通行。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六条 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200kg,乘员不超过4人,核载总质量不超过1800 kg,最高车速不超过80km/h。
第七条 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3900mm×1710mm×1650m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八条电动车电池循环寿命,铅酸蓄电池应不低于500次,锂离子、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燃料电池循环寿命应不低于1500次。
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九条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全市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行驶的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长葛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从事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已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汽车整车、低速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以及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企业;
(四)具备电动车生产的完整四大工艺(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工艺装备(不含土地价值)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设计产能不低于5万台;
(五)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车辆安全检测能力;
(六)具备整车自主设计开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并拥有电动车核心部件之一(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拥有电动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专利技术5项及以上;
(七)企业生产的电动车需按照国家标准通过碰撞试验,具备国家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碰撞检验合格证明。新产品开发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八)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九)所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均需经企业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十)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十一)具备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书及备案确认书;
(五)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工业主管、质监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在许昌日报长葛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章 产品检测
第十五条 电动车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电动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内专门的检验机构承担,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应随车发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 产品备案
第十八条 通过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申请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和安全试验检测报告;
(五)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二十条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许昌日报长葛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并及时通报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葛市公安局、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葛市工商管理局、长葛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已经列入《目录》的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三条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六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蓄电池进行完全回收。电动车企业与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联盟,由生产企业对废旧蓄电池妥善处理,坚决杜绝环境二次污染。长葛市环境保护局做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三十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办法实行登记制度,购买电动车所有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机动车强制保险等信息资料到长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录入车辆备案信息后,方可上路行驶。办法出台前已经销售的电动车办齐以上手续后到长葛市公安局车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电动汽车驾驶培训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动车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样式统一制作,车辆在长葛市辖区内销售时应带牌和机动车强制险销售。车牌样式:底色为绿色,开头为“长”字,中间为六位,其中第一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业从A开始),第二至五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电”字。
第三十四条 电动车允许在长葛市辖区内一级及以下(不含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通道)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第三十五条 电动车销售时必须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第三十六条 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及其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动车年检有生产企业负责年检,首次年检为2年,以后每年年检一次。
第三十八条 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上级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监局、长葛市公安局、长葛市发改委、长葛市环保局、长葛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