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社发[1993]29号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经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除由财政拨款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包括:
1.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安排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团体资产的安全;
3.如实反映社团财务状况,认真开展财务分析,积极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接受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四、社会团体应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社会团体财会人员的任免、调离,都应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项收入的管理:
1.社会团体收入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上级或有关部门拨款收入、捐赠收入、下属上缴收入、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2.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3.社会团体可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等条件,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广开财源,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开辟经费来源。
4.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和建帐外帐。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开具正式收款收据,使用收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
六、各项支出的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办理开支。
2.社会团体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3.社会团体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审查批准,方能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有关领导按规定审核批准方能报销。
4.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拨款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其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报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规定。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等行政性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统一规定的制度标准执行。
七、财产物资的管理:
1.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统一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
2.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支明细帐,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
3.固定资产的报废、调出、变价,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只能用于重购固定资产,不得挪作他用。社会团体应建立从收入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或修购基金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取比例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项基金的管理:
1.社会团体从事有偿服务或经营性收入的结余或利润,应按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奖励基金一般不得高于20%。
2.社会团体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的结余或利润,其中用于社团事业发展费用一般不得低于70%,用于社团办事机构人员方面的费用,一般不得高于20%。
九、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1.社会团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须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验时,社团应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2.社会团体报送给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主要包括:社会团体财务收支计划表、社会团体资金平衡表、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决算表。
3.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本社团的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十、会计档案管理。社会团体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妥善保管。会计人员离职,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好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
十一、社会团体依法注销登记或被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撤消登记、依法取缔、命令解散,其全部资产、负债应进行清算,按照规定处理好善后工作,所余财产应全部上交社团行政主管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1993年10月份起施行。
199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