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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着力解决十大问题

2014年08月01日 04:37

文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王建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出明确要求,其深刻思想表明,社会组织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自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整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认识不统一、登记门槛过高、政社不分、培育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还十分突出。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深刻把握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命题,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行专章部署,除在第48条中重点提出了“五句话”的总要求外,还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党建等方面12次提及“社会组织”的内容,对社会组织的地位给予空前清晰界定,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寄予从未有过的厚望。《决定》明确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是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要求、总基调、总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诚信自律、有序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目前主要集中在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五个方面。

        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需要整体谋划、上下互动、紧密配合、统筹推进。在中央层面,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工作正在有序而富有成效地进行。就地方而言,当前,摆在分管社会组织工作的党政领导面前的任务繁重,需要我们准确把握中央对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了解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最新进展,紧密结合近年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实践,在地方探索创新中全力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助推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重要主体作用充分发挥。

全力做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精神,结合近年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实践,集中做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着力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下的法规制度。

        整个顶层设计工作围绕一个目标——即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两个层面着力,努力做到法治化管理、系统性规划、综合性治理,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0月下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正在研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全面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了“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和“商务部对在华外国商会的前置审批”等3个审批项目。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综合性指导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顶层设计,也已取得了突破或阶段性成果。慈善事业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计划明年出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兼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标准与办法等配套规章政策也在加紧研究制定之中。

统筹解决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的十大问题

         按照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要求,突出重点,需要统筹解决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的十大问题。

         一是明确社会组织的定位。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具体而言,社会组织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和谐的重要促进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践行者。围绕这个定位,明确新形势下,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供政策理论和舆论支持。

          二是确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明确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任务很重,2020年前要完成的改革任务有20多项,这些任务,不可能齐头并进,要有优先和重点,尽快协调出台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综合性指导意见,研究制订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三是改革登记制度。围绕分类登记管理原则,明确建立直接登记与双重负责相结合的混合型登记制度。协调修订出台和贯彻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具体办法。直接登记不等于放手不管,双重管理也不意味着排斥和管死。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要运用新的登记管理方式和手段加以推进。对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要按职责规定实施双重管理,做到发展有序、管理到位、作用有益。

        四是创新监管模式。围绕放得开、管得住的要求,在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做好第三方评估,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察,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统筹协调、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组织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做好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工作。对继续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加强监管。

        五是拓展管理范围。围绕广视角、全覆盖的立体管理服务思路,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离岸社团、网络社团统一纳入依法管理范畴。按照现行法规,目前只有境外基金会可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民政部已经登记27个。加快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对相应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地开展活动作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进社团条例修订,对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在中国内地开展活动的“离岸社团”,依法加强管理。探索对网络社团的监管措施。

         六是优化发展环境。围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着力解决认识偏差、资金人才匮乏、能力不足的问题。就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人才匮乏问题而言,民政部正在配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按均等思路,使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员工在职称评定等方面获得同等对待,让社会组织成为吸纳优质人才就业的富矿。就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匮乏问题而言,中央财政每年拿出2亿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政部、财政部正在制定配套政策,下一步各级财政都将拿出专项资金,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七是引入市场机制。围绕去行政化方向,限期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建立退出机制。当前,要抓紧组织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为整个脱钩工作摸索路子,提供经验。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保持良性竞争,增强社会组织内在活力,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八是加强自治自律。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围绕强化自治功能,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负责人管理、责任追究和资金管理等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

         九是探索协商民主机制。围绕拓宽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协商民主渠道的要求,深入研究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性质、内容、形式、渠道。社会组织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是党和政府联系不同方面、不同利益阶层的重要桥梁纽带,通过完善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拓宽人大、政府和其他组织与社会组织协商机制,探索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协商民主渠道、丰富协商民主内容、提高协商民主质量,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举措。

         十是强化党的领导。围绕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社会组织发展,把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理顺党建管理体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党组织设置方式,提高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率。发挥好各级党委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有机统一起来,使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与社会组织业务建设同步加强,把社会组织培育成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建设力量。

        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牵一发而动全身,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坚持不断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必须讲究策略方法,自觉贯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履职,追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在系统掌握中央精神的基础上,要全面、周密、精准地谋划和设计好社会组织改革的具体方案以及政策措施。在社会组织改革操作上,既要正确处理登记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又要照顾到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的诉求和关切,凝聚共识,形成合力。面对复杂艰巨的改革任务,既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既要做到改革坚定不移,充满信心,克服畏葸不前的思想障碍,又要做到胆子大,步子稳,审慎思考,稳妥推进,在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爬坡过坎,不断抢占新的制高点,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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