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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行业协会科学立法 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发展

2010年10月08日 03:1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社会建设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摆在现代化建设的整体任务中来,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理念和实践的进步和飞跃。社会建设是承载其他各项建设的最终体现。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治理职能最强的社会团体,在社会建设中具有施体和受体的双重功能,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尤显重要,因此,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设是社会建设首要任务,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首先要在科学立法上下功夫。依法治国是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一条主线,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重点在于建设和谐的社会秩序,而和谐的社会秩序取决于基层的法治建设,依法建设行业协会则是加强和巩固基层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目前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从“家天下”到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抉择,多少仁人志士以身求法,为国家和民族进步献出了毕生的精力甚至是宝贵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实践像阳光像空气像玉帛菽麦与亿万中国人民息息相关。然而,相对实现经济文明、文化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法治化国家的宏伟目标要求,法制建设的差距还很大,特别是执法现状存在严重的主体缺失和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层法律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以权弄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现象。二是基层法治环境脆弱,社会风气不良。城乡赌博成风,农村甚于城市;卖淫嫖娼已成隐形行业,全国667个城市3 000多个县镇的洗浴业、宾馆住宿业和桑拿按摩业中色情服务有相当高的比重;盗窃抢劫发案率较高,公共文明较差。三是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猖獗,坑蒙拐骗成风,盗版书刊杂志音像制品在全国集中打击期间依然充斥市场,合同欺诈、价格欺诈、哄抬物价、霸王合同、陷阱服务、商业贿赂等问题比较严重。四是漠视法律法规、漠视职业道德。法治松弛的现象已迅速向学术界、科技界、教育界、卫生界、文化界、新闻出版界等知识层集中的行业蔓延。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吃回扣走后门、吃拿卡要等现象在这些部门有愈演愈烈之风。据业内人士透露,花钱买学历、花钱买考分、花钱买论文、花钱买职称、花钱买学衔决不是个别现象。至于职业技术培训、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弄虚作假、收钱走过场、乱发证书、部门间互不认帐等现象就更令人扼腕长叹,啼笑皆非!
 
    如果一个国家吏治腐败,教育腐败,甚至是学术腐败,经济再繁荣,也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和文明和谐,人们则不再忠实和诚信。一旦到了民众普遍漠视诚实和信用的时候,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她的未来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但目前除了对行业协会商会没有单独立法外,其他方面大多数都有法律和法规覆盖,并无明显法律空白和主法缺失;法律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部门、审计部门从上到下一以贯之,亦无战线漏洞和行业漏洞。那么执法现象和法治建设问题多多,究竟根源在哪里? 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按照传统思维定势和认识习惯,针对出现的问题往往缺少换位思考和科学量化分析,喜欢“上挂下联”或者“东拉西扯",比如把责任归结于行政部门抓得不力显然有失偏颇,归结于执法部门工作低效也不尽然,简单归结为法律不健全或国民素质太低下也不是问题的实质。旧中国国民目不识丁,极“左”时期,国家法治严重缺失,大多数国民与今天比简直都是“法盲”, 但守“规矩"、怕犯法、做正人君子的心理几乎人人都有。当然把前后两者作简单对比很不科学,我们的目的’在于探究人心不法、有道不修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二、社会治理结构出现断层,是法治建设的最大缺失
 
    家庭、单位是社会的细胞,是法律的受体。法律具有惩治和保护的双重功能。法律蕴含着社会道德标准、价值标准、行为标准、人伦思想、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法律被公众掌握为公众利用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我国法律涉众面的最大两块阵地一是城镇企业,二是农村基层。二十多年来城镇企业经过重组、改制、催生,法人治理的内部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生产单位从过去的“企业办社会”中解脱出来,只管生产和经营,把其他事务转移给社会;农村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的解散使农民从严密的组织包裹中解散出来变成松散的自然人,从此农民既无聚会场所,也无组织约束。而他们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与法律、法治却密切相关。作为庞大的法律受体和法治建设的基础层面,法治建设缺乏通往受众的渠道途径和自律性组织系统,建设也就没有效果可言。尽管社会信息渠道已日趋发达,法治建设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大要务,单凭自然而然地自我了解显然是不够的,况且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从这层意义上讲,我国的普法工作在施体远离受体的情况下、社会治理结构长期存在断层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的党政组织是健全的,该有的基层都有;我们的法律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也是健全的,该有的基层也都有。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断层长期存在,造成了社会治理结构存在的断层得不到填补。何谓治理结构断层? 不妨用三个事例进行量化分析。

    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承担市场准入和市场秩序监管两大主要任务的政府职能部门。我国庞大的市场经济体系,仅市场监管任务细分不下百项。一个地级市的工商部门,市场科和合同科是两大主要科室,精简机构两科合并后一般才五六个人;一个县区的工商局,市场合同股也只有三五个人;基层工商所大的十人八人,小的三人五人。面对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庞大而复杂的任务,他们即使是三头六臂、神仙下凡,也只能做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与现代市场监管的特质和属性无法对接,不能做到前卫监管和长效监管。那么,大量的行业规则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大量具体的沟通工作与微观管理工作由谁去做? 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应当由行业协会去做,实行行业自律,由行业协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规范、自我保护。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行业的评优体系建设,行业的职业标准和执业资质建设,行业的荣誉表彰体系建设和违规惩戒体系建设等大量行业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日常基层性工作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则应放在对市场准入的把关、控制和对企业年审等执法业务上面,对经济检查和市场监督上面,对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合作联动上面,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做好调查研究等宏观管理上面,而不是去搞什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或是搞什么资格认证年审等。

    例二:以农村法治建设为例。我国有数万个乡镇,有些乡镇设有公安派出所,一般只有三到五名公安人员,有数百万个村,社会治安隶属派出所管辖,农村几个乡镇有一个法庭。派出所正常处理治安和刑事案件还可以应付。但面对大量的经济案件和市场案件便显得力不从心。农村法庭与农村治安相比,前者更显得力量薄弱。农村的法治建设需要大量的法律宣传、普法教育,更需要群众依法自约、依法自律。农村基层干部也懂得了不能像极“左,’时期那样大队干部就有权抓人。现在是法治社会,凡涉及法律的事都由司法部门或者执法部门去管。“私不举官不纠”,认识缺失也好,管理缺失也好,总而言之,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明显地存在社会治理断层的问题。山西黑砖窑、全国黑煤窑事件中除个别干部钱权交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另当别论外,基层在长期执法缺失的情况下,又无社区进行管理,也无行业组织对其实行行业自律,造成这个空间无法无天也就不足为怪了。
   
    例三:过去的“简政放权"或行政体制改革,确有部分权利还给了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带动下,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从1979年的4038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82045亿元,20年增长20倍。特别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和中国进入世贸组织这两笔浓墨重彩,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到2006年,GDP已达20万亿元,比1999年又增长了一倍多,经济改革取得成功的决定因素和主要经验就是革除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还千万企业以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进而解放、发展和催生了生产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功举世公认,但行政体制改革确实已经滞后,主要是政府的微观管理没有真正退出和行政职能没有真正转变。中央政府转给地方政府,中央部门转给地方部门的作法,使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扩张和膨胀,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出现地方政府和基层部门的行政权力超负荷运转的“管理包袱”、“管理压力”和“管理失态",一方面是行政资源的囤积和垄断,产生行政权力不公平、经济机会不公平,经济成果不公平;出现“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相互掣肘,内耗效率。另一方面行政成本不断增长形成的压力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又产生政府的“管理失衡"、“管理盲点”、“管理误区"和“管理疲劳”。造成机构庞大却难以精简,人浮于事又难以裁员,政出多门更难以理顺,如此种种致使行政经费不堪重负。从我国改革初期的1978年到2003年的25年中,我国行政经费增长87倍,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1978年为4.71%,2003年上升到19.03%n  是日本同期2.3%的8倍,是英国同期4.1 9的4.5倍,是韩国同期5.06%的07倍,是法国同期6.05%的3.1倍,是美国同期9.9%的2倍。更可怕的是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还在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多数市、县地方财政除去行政费用便捉襟见肘,多数乡镇政府债台高筑。以至于政府“负债经营”,“寅吃卯粮”,不得不使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甚至乱改税率的种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的“新方法” “老套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甚至千方百计将进入本区域内的车辆设置迷魂路牌,组织其进入高速公路。如此等等形成一系列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失信行政"、“昧心行政”、“欺诈行政”、“流氓行政”,严重地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仅以居高不下的房价为例,地方政府靠高价炒地皮敛财,与规划、测量、建设、国土、环保等权力部门的利益驱动形成的“五马争食"的形态以及二手房的转买转卖、高额收税、重复收税、带动和刺激新楼价一高再高的“伪市场现象",这些才是房地产价格疯长不降的根源所在。行政资源私有化、公共资源私有化已经到了白热化,这算不算腐败? 还有,大量的管理出现“行政错位"、“行政越位”和“行政缺位" 给老百姓造成了多少无奈之苦。有人说:现在去政府办事要带上录音机,不然上午说的话下午就不认账,为什么社会对政府如此不满而行政诉讼案件少得出奇,人们都知道一份申请交到政府部门从来都是没消息的,你要诉他行政不作为,他可以说“根本就没收到申请”,递申请时你叫他签署回执他可以说“我们从来没有签回执这个习惯",就算想打行政官司可你连证据都拿不到,所以有人说:政府一旦耍起流氓来老百姓只有在无奈中愤懑的忍受“强奸"。我们的社会薄弱环节太多,‘‘真空地带"太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从制度创新、体制创新上入手,大胆的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并发挥其作用无疑是最好的办法。

    三、行业协会商会是承担基层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有效平台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讲,国家依法治理是外因,公众和行业学法、懂法、守法是内因。内因无作用、无作为、无运动,外因就无法变化;内因反作用、反作为、反运动,外因也就会南辕北辙。法律制定得再好也要靠法治建设去实现。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前卫性工作在于“预",“预则立,不预则废"。“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有了法律,需要普法、学法,才能懂法、守法,然后才有执法。前置任务是依法自约、依约自律、依法规范。这些任务不应由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来完成,也不应由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来完成,应由法律的受体一一企业来办、社会来办,才能办得来、办得了、办得好。由谁来组织、指导、监督他们来办? 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外经验,就是由行业组织来办,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政府转变职能并不是把一部分职能丢掉不要了,而是把一部分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让出去,干政府应当干的事,那么让出去的职能让给谁? 当然是行业协会。他们才是填补政府转变职能以后出现的管理断层的最佳载体和平台。
 
    行业协会职能的到位和完善,将为实现“国家立法、政府立策、行业立规、社会立德”的良性科学的社会管理规律提供基础性和组织性保障。
   
    行业协会是行业民主选举、自主会务、自主运作、自律自约的法人组织,它的民主性、民间性、公众性、公开性和自治性的治理结构以及治理机制决定了它的地位和性质,其作用显著区别于行政机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营利机构。因此,它的话语、倾向和动势既代表行业利益又作用于行业行为,既反映群体意志,又易被群众所接受;参与度高、覆盖面广、透明度强、凝聚力大,影响性集中,易于催生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号召力。把国家意志与民众诉求结合起来,才能使我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从条文上、书本里和口号中解放出来,教民风之所向,化正道之所依;不是患而后治,而是防患于未然;不是治其末,而是治其本;不是高居庙堂 “堂而皇之”而是植根民众“邦畿千里”,“维民所止,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用行业协会“自律,自理”的职能特质,解决法治建设基层受体的惰性缺失和社会治理结构断层的问题,更合乎社会治理规律和社会发展现实。
   
    从哲学层面上讲,世间一切事务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个性张扬与群众规约、自我发展与行业自律、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立法与执法、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双方同处在矛盾的统一体中合对立的统一体中。矛盾的两个方面蕴含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而达到相对衡定与和谐。公众群体、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受体需要有自己的组织者和代言人,用相对独立和自治的方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监督。同时也为社会管理层面提供了遵法、守法、依法的倾向和动势,被社会管理层面所作用、所制约,真正成为法律和法治的良性受体,同时又作用和制约于社会管理层面的法治失态、行政失态和管理者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使社会的法治建设在双向良性互动中相辅相成,构建运动中的相对衡定和发展中的相对和谐。
   
    公共关系学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应该定位在掌舵而非划桨上面。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不能集于一身。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法治建设中的基层作用和基础作用后,政府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及两院的基层部门即可集中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同时,政府撤出微观管理后,利用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赋予的职能和确定的职能责任,建立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有效的联动合作管理机制、协作协调管理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和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既做到“放而不乱",又做到“管而不死",即可提高政府的执政效力,又可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的非营利性质,既可降低行政成本又可减轻公众负担。
 
    四、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体制改革
 
    那么,行业协会商会怎样搞好自身建设,才能真正承担起法治建设的基层工作和基础任务呢?根据现状,我们认为必须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纠正和医治好职能错位、地位错位、作用错位的病态和“亚健康"状态。
 
    目前,就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现状而言存在六个突出问题:
 
    一是由原来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嬗变或派生过来的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政会不分、地位错位、作用错位、职能错位、严重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资源等问题;
 
    二是一些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和具有外向型经济特点的行业和知识阶层,行业组织发展滞后,与国际同类组织不能对接,农民工阶层、自由职业者阶层、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都缺少行业组织和社会公益服务组织;
 
    三是一些中小行业和农民自发成立的各类协会,存在“散,小,弱,并得不到有力扶持和发展等问题;
 
    四是一些涉及到社会安全的特殊行业、特殊产业和资源开发型产业,没有行业组织或虽有行业组织但存在作用得不到发挥以及管理混乱需要整顿、规范和重点加强等问题;
 
    五是一些行业组织的合法地位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随意进行践踏的问题。某市经纪人协会经工商局授权开展经纪人从业资格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主管副局长调走后,新任主管副局长一上台先是要求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改组(要求将17名理事改为9名,原理事会成员只保留3名,另外6名由这位副局长指派工商局公务人员担任,要求会长让位由这位副局长当会长),遭到拒绝后便来个釜底抽薪,随便罗织几条罪名把培训业务硬性收回由工商局自己搞。要知道由协会搞培训完全是市场化运作,所有成本由行业协会自行承担,收入用于行业发展。工商局开展此项业务所有成本都是从行政开支中列支,而收入进入小金库。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并不是个案。该协会曾一度轰轰烈烈全国知名,可谁能想到顷刻之间被迫关门,一位副局长轻而易举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把一个社团法人推向死亡,可见,我国地方行政权力是多么令人恐怖。我们的一位省行政部门的处长当着一位来请求工作的协会领导的面批评他的下属说:“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把这些业务委托给协会,他们干好了我们局里有什么好处,搞出事情来要不要替他们擦屁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位处长的说法并没有错,他的说法道出了委托授权机制存在的先天不足和一厢情愿的荒唐愿望.很明显,谁委托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的问责机制不可能存在委托授权机制的实现,出了问题要倒霉,不出问题没好处,天底下没有人愿意干这种只有倒霉的事情。可以说这位处长的态度代表了绝大部分行政部门领导的心态,只是他说的更直接一些。因此说,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一定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不应当是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再说,行业协会商会本来就不是行政部门的附庸和从属,而是与行政部门并列的社会治理主体,除了在准入和行为纪律上接受政府登记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以外,只受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与约束。
 
    六是一些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法规热衷于只提政治概念不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创造性地提出“建立委托授权机制、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建立征询机制、建立监督指导机制、建立考评奖惩机制”。提出“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可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不能不说广东省的这些精神对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地方政策性文献,‘对于国家和地方行业协会立法具有相当高的参考价值和参照价值,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决定》和我国大多数政策行文一样,都忽略了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只有概念口号没有操作措施,只有对受事者提出责任没有对施事者提出责任,只是说要政府这样做那样做,却没有说不这样做不那样做承担什么后果。因此《决定》中提出的“赋予"、“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成果"和“建立合作联动机制”等许多好的政策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成了中看不中用的一纸空文。立法和立策机关热衷于只提概念不立责任,对政府施政没有相应强制措施和问责制度是国家政令和法令贯彻艰难的主要原因。谁愿意把手中的权力交出去,购买服务成果既花钱又丢权? 要知道权利越具体才越体现权利,越具体才越有威力,越有威力的权力才越能体现拥有权力意味着什么,这就是政府职能转变雷声大雨点稀的根本原因。
 
    可以肯定的说尽管我国政治体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合理的传统机制,但是国家锐意改革的决心和绝大多数的政策法规是得民心合民意的。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对国家政令法令的明扛暗顶,好像千年不变的惯性一样由来已久。再加上国家和地方制定政策和法令习惯于注重概念而忽视操作,才有每每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或是一个政策,从上到下层层剥离层层扒皮层层掩盖,最终变成政治口号有如海市蜃楼一样看得见摸不着。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要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能否把握正确方向、避免偏失,要以法律为保障依法进行。而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仅仅解决准了入,很少涉及其他)。
 
    国家、社会和行业所面临的种种需求,都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立法进程,应当尽快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行业协会商会法》应考虑对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加以界定和明确:
 
    1、立法应当界定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和属性。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行使行业管理权力受法律保护; 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准入登记部门为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取消前置审批制度),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降低准入门槛,降低发起单位会员的前置数量;强调行业组织的行业性、专业性、代表性和自律性;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是协作、协调、互助联动的关系(非附庸、从属和隶属关系,这是从体制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界定行业协会商会的属性、地位和作用的主旨部分);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自愿发起、自愿参与、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主管理、自治运行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明确对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容易影响消费者利益的行业(应当列出具体大项)和执业人员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管理。同时,立法应当就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优秀领导人在人大、政协的席位比例做出规定, 使其有机会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决策。
 
    2、立法应当界定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关于行业标准修改与制定、行规行约制定与监督执行,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的职能;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关于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会员标识,评优评奖、品牌推荐、行业论坛会展,行业办学、行业培训、行业内职称评定、从业资格鉴定与资格证书核发,执业注册管理与执业纪律检查,信用资质评定与信用信息披露,对行业成员违规进行处罚和惩戒,规范行业生产和经营行为的职能;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及政府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的职能;明确代表行业参政议政、参与和行业利益有关的法律政策建设的职能;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价格机制的建立,行业大型投资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其他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等活动的职能。
 
    3、立法应当界定界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成果由各级财政列专项资金(而不是由哪个政府部门购买,申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应当严格实行第三方评价机制);明确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协商、协调、协作机制,合作联动机制、意见征询与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书面征询政府开展联动合作业务政府应以书面方式响应的行政规范机制;明确制定制止市场垄断行为,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成果等的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在以上各项职能中不作为的行为责任和惩戒办法及惩戒机关。
 
    4、立法应当界定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结构和布局,依法支持原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从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资源的现状中解脱、分离出来,按市场化的原则独立运作。对从事危险品、爆炸品、易燃易爆品、消防器材、矿山开采、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以及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较大、容易引起社会动荡的的食品、药品、卫生、零售业、经纪(中介)服务业等行业,上升到生产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依法强化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不留空白和死角,建立“人必归业、业必归会”的行业强制性自律归口制度和行业强制性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这样的制度,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当强化合作联动机制,比如,实行该项制度的企业需要前置审批的,在每年一度的许可证年检时如不能出示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资质证书则前置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许可证年检,不实行前置审批的每年一度的工商年检时不能出示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年检。其实这种联动机制很容易建立,建立这种联动机制并不受《行政许可法》的限制,只要立法时考虑到并规定出相应的政府部门予以配合就行了。治“乱”寻“源",得“源"治“本”。这是体现国家优化经济环境、平衡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独特作用的重要法体内容。
 
    5、立法应当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为作出限制并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举办与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明确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借用行业的资源和力量垄断行业资源和限制行业资源的公有化;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专家学者担任;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构成;明确行业协会商会违反规定的后果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6、立法应当设专章规范确立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会(以下称促进会)的职能和作用。与社会治理需要行业组织一样,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仅靠政府人不齐心马不出力的推动,效果肯定是有限的,时间肯定是漫长的,以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的发展和建设,不失为一种创新和尝试。政府相关部门要大胆的把一些微观职能下放或者说是回归促进会,发挥促进会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职能作用方面的作用。促进会应当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协调、敦促、交涉,协调、协作和联动,帮助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之间的矛盾,帮助行业协会融通发展资金,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以及开展职称评定和资质评定等。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是促进会的当然会员。
   
    7、立法应当就行业协会商会的税收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收入无纳税义务,行业协会商会是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没有纳税义务,可是,目前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收入基本上都被强令纳税。我们知道,营利组织才具有纳税义务,如果行业协会商会必须纳税,它的组织性质就该调整为营利组织。行业协会商会非但不具有纳税义务,相反还具有享有使用行业财税收入的权利。行业协会的职能与政府具有相同的公共职能的性质,都是非营利组织,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都是社会治理机构,政府的开支是从财政收入中列支,行业协会不是苦行憎,也应如此。所不同的是政府是宏观管理和社会全面管理,而行业协会商会是行业管理和局部管理,政府可以从整个税收中开出行政开支,而行业协会和商会只能按比例从行业和局部税收中列支一部分行业开支,这是既公平也公正的。否则,又叫人家做事,又掠夺人家的口粮,这才叫剥削,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行政剥削”或者叫“公益剥削”。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不打破,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永远都是一句空话。  
    8、立法应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明确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法定权力与职责,明确民主选举、罢免程序,明确监事会、监事长和监事的权利与职责,明确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清算财务审计以及人员聘任、财务管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相关内容。
 
    行业协会商会立法,要强化和突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的法人地位、法人治理机制、自律功能、自治机能、行业指导和监督规范职能。行业协会商会法的出台无疑会从体制上和职能上对政府部门垄断行政资源、囤积行政资源以及官本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腐败行为产生釜底抽薪般的破坏作用,也必将相应的打破以往政府行政部门之间长期存在的诸侯割据各自为政、王爷当家分疆裂土的现状。真正实现社会资源公有化、行业资源公有化的健康和谐的社会面貌。使立法从一开始就充分体现出行业协会不同于行政机构、不同于事业单位、不同于营利组织的组织特质性,充分体现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力、规约力、号召力、凝聚力,体现法条的权威性、鲜明性、合理性、操作性的特色。
 
    我们有理由相信,行业协会商的立法只要与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只要本着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立法为民”的原则确立方向,就一定会在科学发展观精神指引下,为实现国家立法、政府立策、行业立规、社会立德的科学健康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强大而坚实的法律保障,成为我国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政治文明、文化进步、社会和谐、人民安康的理想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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