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电源门户网首页 | 设本页为首页 | 理论探讨 | 搜索

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及热点问题

2010年05月10日 09:41    来源: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

    我们知道,行业协会与企业不同。企业之间应该鼓励竞争,没有竞争,则没有发展动力。我国很多著名企业就是通过竞争发展壮大的,也只有鼓励企业之间的竞争,才能够促使企业发现新的商机,从而创造效益和满足市场需求。而行业协会不同,因为每个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都有特定的内涵,别的行业协会是无法代替的。而且,从行业协会的发展来看,应该越专越好。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之间发生同质竞争的事例很多,究其原因是现有的审批制和管理体制决定的。如在香港登记的行业协会在大陆活动,不受主管部门和登记审批部门的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数以千计的国际NG0组织,竟然都没有在我国依法登记,这不但有损中国的开放形象,也是依法治国的尴尬。又如原来的部门所有制演变而来的行业协会业务范围出现类同等,都属于管理不当造成的。因此,我国行业协会目前市场准人存在的问题有二:一是有的行业急需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但拿不到“准生证”,给行业管理留下了真空;而有的行业协会则存在重复现象。这种现象应该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尽快解决。

    因此,我认为对于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准入应该全面放开。目前,为了加强管理,只要遵循以下管理原则即可。一是维持主管部门上报、民政部审批的原则,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对于没有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则由民政部门决定是否审批。二是公布成立行业协会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即可审批。清华大学NG0研究所把非政府组织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两类,提出两类组织应制定不同的审批办法是有科学道理的。但本文只是针对行业协会而言,定位于互益性组织一类,对于目前名目繁多的公益类组织的登记不在讨论之列。三是严格避免重复成立行业协会,原则上对已经成立行业协会的行业不再审批新的协会,而且一地一业一会的原则必须坚持,从中央到省、市、县同样对待。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应该另行制定审批办法。对于在我国香港、澳门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如要在大陆活动,应参照上述原则同样登记,不登记则为非法。四是在审批过程中,对于申请成立和现有行业协会业务重叠的行业协会有不同意见,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后由民政部门决定是否批准。五是允许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之间在工作上适度竞争,以促使行业协会提高人员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以更好地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由于行业协会业务的复杂性,有的行业协会之间业务相近或存在交叉现象,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名称上一定要区别开来,同一地区不能存在名称完全相同的两个机构;二是在有关业务上允许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这种有限和适度的竞争有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其麾下的全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都属于大食品的范畴,但两者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内容有较大区别;前者偏重于综合管理,后者更加专业化,两者之间虽有共性问题但很难互相代替。成立两个全国性行业协会,更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和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如果遵照上述改革和监管原则,我国行业协会的准人将更加规范,有章可循,并能大大减少人为的因素和“寻租”的机会,使行业协会的准入和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七、行业协会的税收制度严重不合理,尤其是与企业一样交纳所得税的政策,使行业协会难以休养生息,缺乏发展后劲,也挫伤了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个问题我想展开讲一下,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严重制约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按照现行规定,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和社会赞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活动和咨询等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这是我们在实践中感到相对合理的。由于营业税税额较小,对行业协会的发展影响不大。但我国的行业协会要与企业一样缴纳25%的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一点上,行业协会甚至不能与中外合资企业一样对待,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这种税收政策属于我国所特有,与许多国家对行业协会等非盈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大相径庭。

    行业协会应该不应该缴纳所得税?我认为不应该的理由有三:一是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模式各不相同,运作办法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行业协会目前还是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管理,有一定额度的财政拨款。这样的行业协会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就是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因为它既不缺钱,又不需要“创收”,更不需要积累。而大量的行业协会,现在已经没有财政拨款,除收取部分会员费和获得少量赞助外,主要靠协会工作人员“创收”来维持生存和寻求发展。而在年度缴纳所得税时,会员费、赞助和“创收”收入是合并计算作为缴税基数的。因此,行业协会要形成一定的积累是非常难的。而没有“积累”,勉强维持生存可以,想要发展就难了。二是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运作方式有明显差异;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法人主体;而行业协会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的法人主体;企业的目的是多赚钱,多缴税,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使自己发展壮大。而行业协会则不同,成立行业协会的目的是为了搞好和加强某个产业或专业的行业管理,为企业和行业更好地服务;同时,承担一些企业不能做、政府也不能完成的工作,多缴税绝不是目的。企业的资本越多,规模越大,盈利越多,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也更多。而行业协会没有大小之分,其定位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赚钱越多越好,而是要看其能否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为行业和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因此,行业协会的收入来源和渠道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一惯性和规律性。众所周知,目前在中国的行业协会会费不足以维持生存的前提下,不可能促进发展。而企业和个人赞助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又很强;因此,按照目前的所得税政策,有收入时就该交纳;而没有收入时,则不可能有补助。这样一来,有限的收入难以起到“以丰补歉”的调整作用。三是目前针对行业协会的所得税政策,不利于调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尤其是法人代表的积极性,由于协会的赞助收入具有“集中收入”、长期使用的性质和要求,加上其他如咨询收入等服务收入难度大、额度小,且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预期”,因此,现有所得税政策很难让行业协会休养生息,获得发展的基础。

    因此,我认为行业协会的税收政策亟需调整。而调整的原则是要给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发展预期和一定的发展动力,以调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行业协会的发展后劲。这种做法,既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体现了与时俱进,,与“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不失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比较理想的一种办法和长远之计。

    八、行业协会的资产归属必须明确:既非个人财产,也不是国有资产。应该界定为“协会”资产,任何权力机关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如有的行业协会近几年靠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购买的办公用房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时却要登记为“国有资产”,不可思议。

    九、关于出台行业协会的管理政策存在随意性,“行政许可法”执行不力。几年前,国资委关于《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政策环境研究》报告中就提出“行业协会不能以所有制来建立”的政策建议,为业界广泛认同。但最近全国工商联获“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资格的政策出台,就令人啼笑皆非。一方面,有关部门在淡化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自己又在否定自己。这不是改革的倒退又是什么?难道这就是“中国特色”?

    十、对于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分会和专业化委员会等机构,应该尽快予以登记,不登记应视为非法组织,不得在我国境内活动。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这类组织没有登记管理办法。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对于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等组织越管越严,甚至管死。而对于不合法登记的所谓协会、学会和商会根本就不管,谈何管理?这不能不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一大尴尬。

    以上热点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乎我国行业协会的生存和发展大计,作为行业协会的工作者,我们在此强烈呼吁《行业协会法》能够早日出台,为彻底解决以上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推动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步伐,进一步推进我国行业协会事业的发展。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当前页:2/2
网站简介关于我们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中国电源门户网站 © Powered by SiteServer CMS
京ICP备1000861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