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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与私:中国行业协会的矛盾定位解析

2010年05月10日 09:37    来源:《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作者: 吴东民 王海洋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存在在于市场和企业性科层组织之间“治理谱系”,实际上是现代社会下权利主体利益要求与调节多元化的产物。然而,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各种社会权利主体都有自身特殊的利益和要求,行业协会难免会与其他主体甚至其自身内部矛盾和冲突,在我国这种转型模式下其冲突更加明显和剧烈。
    行业协会作为非一般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其定位的困难首先在于公益和私益的界定。行业协会的公益性并不具有积极地道德意义,而公益的高度主要体现在政治意义上;行业协会的私益性不具有消极的道德意义,互益只是私益的博弈,所以公益和私益的冲突时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的主要原因,往往注重了行业的“公益”而损害了行业外的社会“公益”,而行业协会必须在两种“公益”的博弈中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
    行业协会公私冲突的根源则是非营利和市场化的争论。行业协会作为最与市场接近的非营利组织,其组成的主体企业本身就是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而成立行业协会的目的便是减少交易成本,完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但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在市场化尤其是我国民营化浪潮的冲击下,行业协会往往会走向价格垄断、标准垄断。
    改革与创新成为我国喊个业协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且是一个多重选择的问题:首先改变原有双重管理体制,应该引入有限的竞争,并纳入到合理的监管体制当中;其次,明晰行业协会的公益产权性质,纺织其成为个别企业“寻租”工具;另外,改革究竟行政化是市场化、社会化,还有待于探索性的实验,理论需要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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