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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

2010年03月01日 12:31    来源:秘书处    作者:协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正在由全能政府的部门管理逐步向有限政府的行业管理转变,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社会自治自主的能力逐渐提高。这样,政府所履行的社会公共职能与行业协会所履行的行业公共职能都有了较明确的分工界限。尤其是加快推进政会脱钩改革后,重新规范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问题提到议事日程。经过调查、梳理、分析,我们从社会权益维护的角度来审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政会脱钩后的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回归社会公共利益 整体代表的定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权力结构是多元多层次的。市场经济以承认各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积极意义为基础,不同的市场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需要由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来实现不同权益的维护。从严格的逻辑分析来看,整个社会权利的行使大致分为社会公共职能和行业公共职能两大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定位应当是代表和维护全社会最广大人民整体利益,行使作为社会公共权利的行政权利,以执行法律,贯彻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实现全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为根本目的,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而在现实中,政府实际职能目前还存在错位。由于企业依附于政府,所有的社会职能,包括企业的自身的职能都变成社会公共职能,皆由政府直接行使。政府过多包办一般的社会经济事务,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而且也会影响行业的建设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市场能做好的事由市场来做,市场做不了的事才由政府将责任担负起来。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天然的产物,行业协会能做的行业内的事,应当由行业协会来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规范政府的职能定位,就可以为行业协会正确定位和顺利发展创造条件。应此,政府应当回归社会公共利益整体代表的定位,除此以外的经济社会事务,则应由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主体分别承担,政府不应取代,不包揽。如行业发展规化、行业标准(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产品标准)、行业发展政策(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发展等)、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统计咨询、产业损害调查、年检、新办企业的初审、特殊企业的推荐和验收、质量检验和监督、反倾销反垄断等属于政府宏观调空并间接管理的职能,这些可按照法律、法规,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交给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获得这些授权或委托职能后,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公共秩序。由于授权或委托职能是行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因此,行业协会承接后,它的工作对象不仅包括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还应该包括没有参加行业协会属于这一行业的企业。这样,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就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整个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以此进一步发挥宏观调空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政府向行业协会授权或委托职能,使自己从过多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宏观调空,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选择。

  二、行业协会是行业共同利益代表的定位

    行业作为社会分工的一种特定形式,其各个成员具有特定的共同利益。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作为市场主体行业成员的企业则产生组织行业协会的要求。行业协会成为经济主体的联合体,它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各样能够带来实际利益的服务。其职能定位应当是代表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履行行业公共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职能:

  一是代表职能。体现权益的整体性与权益争取的未来趋势。行业协会代表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放映行业的利益要求。代表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度过程中的影响力,如行业协会对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的影响,通过这种影响力,便于参加协会的企业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

  二是维护职能。表现为权益保护的既得性和不可失却性。行业和企业利益往往因不规范的市场运作和政府有关部门过多干预而受损,同时,同行业企业之间也容易发生利益纠纷。为了保护成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行业协会就是维护行业与企业利益的最好的组织制度安排。维护职能表现在建立行规行约、实行价格自律、保证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协调成员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行业协会对行业成员进行相应的内在约束,实行行业自律。自律一般有奖励、认证、惩罚三种。对于优秀人士,协会给予奖励。如果发现有违反行业规范,搞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行为、损害同行和消费者利益的会员,协会可采取惩罚措施,或取消会员资格,禁止在本行业从业,甚至向法院起诉。

  三是服务职能。强调权益潜在性与可选择取舍性。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既希望得到成员企业的相互帮助,更需要行业协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以便使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培育和开拓产品市场(如展览会、展销会)、开展国内管理与技术交流、传递和沟通信息(如编办协会通讯和会刊)、培训技术与管理人员、推介名牌产品等。

  从以上行业协会职能定位来看,行业协会发展的如何,作用发挥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业结构安排与整体运行机制,也是衡量市场经济体制健全与否的标志。

  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作用的互相促进

  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的发展就会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以明确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来推动这项工作。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和行业协会发挥承接者的职能作用互相衔接。政府职能的转变应以行业协会成熟度为依据,只有行业协会加快成长,才能与政府转变职能互相呼应。从政府部门层面来说,职能要坚决转变,但这种转变必须要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规范,对行业协会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凡是符合规范的,就给职能,不符合规范的,不给职能;事后不规范运转的,也不能给职能。从行业协会层面来说,要建立健全组织规范、行为要求、考核标准、法律责任、形成完善、规范的治理结构和规范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行使职权、协调运作、发挥作用。同时,双方应当采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签署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保证政府转移或委托职能与行业协会承接后发挥职能作用的互相衔接、互相促进,落在实处。

  第三,要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是行业协会在政府职能转变中承担结构性承接载体作用,提高履行职能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关键。一是要切实转变观念。行业协会是代表企业利益的社团组织,要认清职能定位,理清工作思路,改变行政化倾向,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从企业的立场和企业的利益出发开展各项工作。二是要强化服务功能。服务是行业协会立身之本。行业协会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行业协会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拓展工作空间和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通过自身良好的服务积极争取协会的工作职能,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提高协会的权威性。三是要加强自律。自律是行业协会发展之道。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要以民主、协商、公开、公正的方式处理协会内部事务,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机制,强化章程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机制,健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制度,健全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和民主决策程序,使行业协会形成自主、自管、自律、自强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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