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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2011年02月16日 12:32

 

 

第六章  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第十八条  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章程,遵守协议有关内容;

2、原则上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实力,致力于锂离子蓄电池系统技术进步;

4、各成员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联盟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不具备按照联盟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实力的。

第二十二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本联盟,均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退出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2、拥有对联盟日常运作的监督权,以及研发课题项目立项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分享联盟的公共信息和项目信息;

4、在不影响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2、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相互尊重,友好合作,为联盟的有效运行和发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3、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将承担因其退出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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