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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新政今起实施,2018年服务网点达到2500个

2017年10月27日 06:36    作者:第一电动网

 

10月27日,成都市将正式实施《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成都明确至2018年底,全市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2500个,充电桩达到10000个。至2020年底,全市形成覆盖广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5000个,充电桩达到20000个。

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对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汽车共享模式创新发展和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发展战略和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要求,以纯电驱动的新能源汽车为主要发展方向,以加快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为主要突破口,以市场主导、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出行提供新的选择,满足市民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总体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作为一种新型出行方式,纳入到现有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出租车和私家车等城市整体出行方式结构中。同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出台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纳入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强化规划引领。 

(二)坚持市场配置。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属于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新能源汽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规范引导。 

(三)坚持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建设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同时鼓励合作共享,不断创新经营、服务与合作模式,建立资源共享、成本分担、互利共赢、有序发展的合作机制。 

三、发展目标 

至2018年底,全市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2500个,充电桩达到10000个。 

至2020年底,全市形成覆盖广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5000个,充电桩达到20000个。

四、加快服务网点布局和充(换)电设施建设 

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整体谋划、公共开放、协同推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布局和充(换)电设施建设。 

(一)单位内部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提供内部停车场资源用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的建设。 

(二)公共停车场。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大型商场、商务楼宇、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建停车场,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同步预留或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采用租赁或与停车场经营企业合作共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 

(三)住宅小区。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与小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利用住宅小区停车位通过租赁或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 

(四)占道停车场。在不影响交通组织的原则下,鼓励合规的占道停车场为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提供停放及充(换)电服务。 

五、加强政策扶持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营运管理 

(一)企业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拟在我市从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注册地或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企业新能源汽车投放运营计划(包括投放总量、分批计划、营运区域等),并具备与运营计划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二)车辆 

1.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办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使用性质应为“租赁”;

2.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4.车辆外形美观,除企业品牌标识外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三)市民 

1.爱护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及充(换)电等配套设施,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应自觉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3.遵章守纪,对盗开盗用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注册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文明行车,规范停放。 

(四)经营行为 

1.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2.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3.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鼓励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等非现金方式收取押金,并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4.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按照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5.倡导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6.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运营,违反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7.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针对承租人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手段加大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承租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承租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8.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租赁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租赁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租赁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的租赁车辆一致; 

9.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营运管理平台,包括车辆及充电设施状态监控、车辆停放分配调度、订单及计费管理、车辆故障报修等模块。客户端APP应包含网点信息、车辆信息、电池续航里程、计价方式、客服电话等相关内容;

10.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组建与投放量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及时做好车辆的运营调度和故障车辆的维修处理,提高处理反应速度; 

11.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加强车辆的清洁维护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定期做好车辆内部清洁并及时清除车身违法张贴小广告等问题,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12.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13.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等相关数据和信用评价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14.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注重保护承租人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15.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6.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7.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服务标准化,形成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18.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双方自行达成的约定。

七、保障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管理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属地化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1.市交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行业监管,并牵头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2.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和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市建委负责指导推进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 

4.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5.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营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并负责推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的建设;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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