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 7座及以下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为1.0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充电服务费为0.7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江门供电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江供电市〔2017〕9号)收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的精神,经成本测算并参考周边地市的标准,现就你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 7座及以下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为1.0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充电服务费为0.7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二、请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