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省直机关和在黔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产业园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到2018年底,依托我省重要城际及跨省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个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
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居民小区。现有居民区应逐步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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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从2017年至2020年,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场(以城镇道路为载体的占道停车位除外),按不低于3%的比例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通知指出,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到2020年,省直机关和在黔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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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居民小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居民区应逐步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物业管理、供电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为业主配建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电设施,到2018年,所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全省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鼓励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的优先条件。新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产业园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学校、医院、酒店、车站、机场、会展中心、文化体育娱乐中心等人口密集区域,从2017年起,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应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内容,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根据电动汽车数量增长情况,逐步推进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加气站充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依托我省重要城际及跨省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个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
通知要求,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