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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闻资讯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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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China Innovation Alliance of Electric Vehicle Industrial Technology)。英文简称:CEVIA。

  第二条  联盟由立志于微型电动车与蓄电池电源系统关键技术及电力电子电源系统设备自主创新发展,从事蓄电池电源系统技术、电力电子电源系统设备和相关制造工艺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同发展。

  联盟致力于在工业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实现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联盟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型合作组织。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北京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委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组织的具体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业节能减排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采用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相结合,充分汇集现有资源,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1、以微型电动车切入点,以蓄电池系统基础标准为基础,开展标准化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蓄电池电源系统标准化体系,为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提供标准支持。

  2、开展微型电动车与电池电源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和产品研究。依据“蓄电池基础标准体系”,基本形标准化、通用型系列化电池模块和总成产品系列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为推动蓄电池在能源、交通、通讯和民生等领域逐步替代高污染、低性能的落后电池奠定基础。

  3、依据我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根据我国蓄电池产业发展现状,在1~2年内,优先完成轻型电动车辆动力集成系统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和产品研究,及产业化建设,形成规模化生产配套能力。在电池技术性能条件成熟后,实时开展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动力集成系统研究和产业化建设。

  4、配合国家关于“微型短途电动汽车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课题工作规划,在1~2年内,基本完成微型短途电动车标准化电池模块系统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为建立我国电动汽车公共能源共给体系提供技术和产业支撑。

  5、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蓄电池系统集成研究试验平台,开展产品互联认证和系统集成研究试验技术支撑。

  6、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牵头,依托联盟,建立微型电动车与蓄电池电源系统公共技术支撑平台,推动和促进产业发展。

  7、以市场为导向,以联盟成员为骨干,以互惠互利、优势互补为原则,促进蓄电池系统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对联盟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定合理的保护原则和建立完善的技术转移机制。

  第六条  联盟的工作目标是:

  1、近期目标: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微型电动车产业标准化和蓄电池模块及总成的关键零部件系列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完成2~3种微型电动汽车用动力集成系统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及产业化建设;基本完成微型电动车公共能源供给系统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及产业化建设;基本建设成为技术成熟,产品配套的蓄电池系统集成产品的产业化基地和产品供应商。开展完成“微型电动车产业化生产示范基地”的启动建设工作。

  2、中期目标: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们就微型电动车行业标准、驾照考试规定、上路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方面,进行调研探讨,力争形成联盟自律性行业标准,为国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提供决策依据。拟在全国建立10个“微型电动车产业化生产示范基地”。

  3、远期目标:完成微型电动车对蓄电池系统、充电系统、放电系统和维护管理系统的关键技术进行系统研究,争取在三到五年内,基本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蓄电池电源集成系统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和产品研究,以推动我国蓄电池产业和节能减排的共性关键技术的发展,争取在制约蓄电池产业发展的瓶颈技术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将联盟建设成为微型电动车、蓄电池电源系统共性关键关键技术研究平台、系统集成关键零部件和产品研发平台、系统集成产品的产业化基地、和蓄电池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基地,使联盟成为蓄电池系统领域的一面标志性旗帜,成为国家科技部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协议书》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秘书长或其委托人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但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他理事会认为需经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和技术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专家委员会由咨询专家组和技术专家组组成。

  咨询专家组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由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设副主任若干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

  技术专家组由联盟组成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

  技术专家组实行首席专家制;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

  根据任务分工,各技术领域设置首席专家一名,专家若干名。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联盟的技术战略方向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2、参与联盟技术管理

  3、参与联盟内知识产权与技术相关事宜

  4、参与组织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开研究,及产业化技术领导工作;

  技术专家组议事规则:

  1、重大技术问题原则上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决定;

  2、当不能达到协商一致时,原则上应优先尊重相关领域首席专家的意见;

  3、若专家委员会认为相关领域的首席专家的意见可能对总体技术路线或目标产生不利影响时,  有权重新组织协议,或作出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理事会。

  4、理事会应对相关领域的首席专家上报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议,并作出最后决议。

  第十一条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3、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4、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

  6、在项目获得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项目;

  7、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章程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8、对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9、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10、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任职人员的产生和任期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需获得2/3以上的选票方可通过。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组由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设副主任若干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具体名单由专家委员会提名,理事会备案。

  技术专家组首席专家由各专业板块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技术专家任职期限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运行模式

  第十六条  联盟以项目为纽带,实行市场化运作。提供开放式合作模式,对符合行业需求的项目,联合高校、研究院所、企业或社会资本参与开发。

  第十七条  联盟运行机制

    联盟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一)资金筹措及管理: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项目经费。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项目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政府资助联合开发基金。

  联盟日常办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会议费、宣传费、资料费、劳务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购置等联盟日常运行所需的费用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擅自挪用,年终盈余不得分红,自动转为下一年度联盟办公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盟项目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联盟理事会,共同商讨相关项目经费的处理意见。对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经费的项目,将及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联盟经费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中电源技术服务(北京)中心”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管理。并根据项目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调配,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理事会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

  (二)项目运行管理

  1、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联盟和外部企业的委托支持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2、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固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技术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3、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查。

  4、项目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第十八条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协议,遵守协议有关内容;

  2、原则上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实力,致力于蓄电池系统技术进步;

  4、各联盟成员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联盟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不具备按照联盟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实力的。

  第二十二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本联盟,均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退出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2、拥有对联盟日常运作的监督权,以及研发课题项目立项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分享联盟的公共信息和项目信息;

  4、在不影响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2、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相互尊重,友好合作,为联盟的有效运行和发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3、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将承担因其退出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协议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2、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3、联盟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技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4、联盟项目完成后,所得知识产权以市场方式优先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

  5、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6、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7、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8、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需由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提出,理事会审议,并需经成员大会全体代表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联盟解散、分立或合并时,需由半数以上联盟理事会成员提出终止建议,上报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