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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信息归集时间:2014年08月26日

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活动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开展的企业诚信建设活动,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提高企业诚信意识,鼓励开展诚实守信经营,优化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条  创建活动设立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办、北京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创建活动的统一部署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创建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政府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评价结果。
创建活动指导小组下设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参与协会/商会的创建活动;受理企业对协会/商会及征信机构工作的投诉;及时向指导小组报送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创建活动的经验;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北京信用协会。
各参与协会/商会是创建活动的主办单位和组织实施者,主要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并承担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诚信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宣传诚信企业,以及动态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凡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协会/商会,均可报名参加创建活动。企业需通过各自所属协会/商会申报,不属于当年度参加创建活动各协会/商会的企业,可直接向活动办公室申报。
第二章  创建活动原则
第五条  创建活动遵循的原则是:
(一)协会组织,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坚持指导小组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和社会监督的方法。充分发挥各协会/商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自愿积极参加。
(二)结合重点,稳步推进。根据阶段性政府工作重点及社会热点,确定参加创建活动的协会/商会范围。重点选择积极性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业协会开展创建活动,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活动范围。
(三)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创建活动要注重创建过程和实际效果,积极探索和逐步规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方法形式,探索建立客观、公正、有效的评价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创建制度,确保创建质量,不断推动创建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时间安排
第六条  各年度创建活动包括对新申报企业的评选和对已满一个创建周期的企业的复审工作。其中,对当年度新申报企业的受理、评选工作于每年六月启动,至当年十一月结束;年度复审工作安排在每年的十月至十一月进行。
第七条  企业自获得荣誉证书之日起,以十二个月为一个创建周期。期满时应按要求申请复审。凡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创建活动,协会/商会应在企业诚信档案中注明,企业再次申请时,按首次申报办理。
第四章  创建流程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流程为:确定协会/商会范围——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组织动员——申报受理——初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终审——总结表彰。各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确定协会/商会范围:结合政府工作重点及社会热点,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当年度创建活动的协会/商会;
(二)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各协会/商会报送本协会/商会所属尚未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名单,由创建活动办公室统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三)组织动员: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凡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企业,各协会/商会组织其报名申报;
(四)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统一的网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资料,各协会/商会对企业填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充提交;
(五)初审:征信机构出具企业征信报告,各协会/商会依据征信报告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六)社会公示:各协会/商会通过各自网站对入围企业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建活动办公室同步在“信用北京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七)异议处理:在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异议的企业,由各协会/商会根据异议情况对企业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论确定是否进入后续流程;
(八)终审:经过公示无社会异议的企业,各协会/商会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进行打分评价,达到各协会/商会基准分数线的企业列入最终名单;
(九)总结表彰:召开全市总结表彰大会,向获得当年度诚信创建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各协会/商会网站及“信用北京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第九条  年度复审的基本流程为:复审通知——企业申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初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终审——总结表彰。各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复审通知:创建活动办公室印发复审工作通知,各协会/商会通知企业申报复审;
(二)企业申报;自愿参加复审的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资料,各协会/商会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充提交;
(三)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创建活动办公室统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四)初审:征信机构出具企业征信报告,各协会/商会依据征信报告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
(五)社会公示:各协会/商会通过各自网站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建活动办公室同步在“信用北京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异议处理:在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异议的企业,由各协会/商会根据异议情况对企业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论确定是否进入后续流程;
(七)终审:经过公示无社会异议的企业,各协会/商会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进行打分评价,达到各协会/商会基准分数线的企业列入最终名单;在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异议的企业,由各协会/商会根据异议情况对企业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论确定是否将企业列入最终名单;
(八)发布名单:通过各协会/商会网站及“信用北京网”发布最终名单,向企业颁发新一年度的“诚信创建企业”牌匾。
第五章  申报企业条件
第十条  凡有意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需满足基本条件和行业条件。其中,基本条件适用于各行业各类企业;行业条件由各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要求制定。
基本条件如下:
(一)参加诚信创建活动的协会/商会会员单位;
(二)自愿申报,签署诚信承诺书,遵守创建活动的相关规则;
(三)依法注册,正常经营,持续经营年限达到三年;
(四)评价期内未发生创建活动所规定的一票否决行为。
第六章  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凡申报企业在评价期内(首次申报的评价期为最近三年,年度复审的评价期为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列入一票否决范围:
(一)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累计超过三次,或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一次的;
(二)因合同违约、产品质量、价格欺诈、拖欠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给员工办理或未足额办理社会保险等行为被法院判决败诉,累计超过三次,或被法院认定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数额巨大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次的;
(三)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C级或D级;
(四)在国家或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因发生安全生产等事故,被有关部门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处罚的,以及发生亡人事故的;
(六)经有关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查实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超过三次,或虽然未超过三次,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一次的;
(七)因企业全部或主要原因,导致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八)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笔数超过三笔的;
(九)严重违反行规行约,被所属行业协会(商会)通报批评的;
(十)有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变造申报材料的;
(十一)未通过最新年度行业年检的;
(十二)被所属行业协会(商会)除名,或非会员企业的;
(十三)终审公布后收到社会举报,经查实确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
上述各项为适用于各类企业的通用项,各协会/商会可根据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补充增加适用于本行业的一票否决项。
第十二条 凡属一票否决行为,征信机构须在征信报告中予以注明;各协会/商会须在申报企业诚信档案中予以注明具体情形。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受理阶段发现企业有一票否决行为的,各协会/商会将不再受理企业的申请,并记录在案;在评价过程中发现有一票否决行为的,立即终止对该企业的评价,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终审公布后收到的社会举报,一经查实属于一票否决行为的,各协会/商会须立即撤销已经授予企业的荣誉称号,通过各自网站和“信用北京网”予以公示,并在申报企业诚信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凡因一票否决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企业,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得知,但暂无定论的行为,可先暂停评价或暂停荣誉称号,待最终结论形成后,再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经确认,确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经查实不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应立即恢复对企业的评价工作或恢复荣誉称号。暂停或恢复荣誉称号时,须予以社会公示。此类行为包括:
(一)处于有关部门查证或司法诉讼过程中暂无定论的;
(二)被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初审公示过程中收到社会举报,但无法在评价工作结束前确定其性质的;
(四)终审公布后收到的社会举报,需要经过查实予以确定行为性质的;
(五)协会/商会认为有必要暂停评价或暂停荣誉称号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创建活动采用“1+X”的模式制定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指标体系中的“1”为适用于各行业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由北京信用协会组织专家组制定。该部分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项构成。其中,一级指标4项,包括企业基本状况、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诚信表现和企业社会责任;二级指标19项,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公共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维护职工权益等;三级指标24项,包括规章制度覆盖率、管理层技术职称构成、产品抽检结果、行政处罚、拖欠银行贷款、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指标体系中的“X”,为行业特色指标,由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行业专家编制。两部分指标相结合,构成各行业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诚信创建活动所使用的评价指标体系所针对的市场主体是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本指标体系不同于为信贷而进行的企业资信评级,也不同于为商业信用而进行的资信评估,而是侧重于对申报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价。依据本指标体系对申报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价结果,仅代表对申报企业在评价期内诚信状况的认定,并不代表对其未来诚信状况变动趋势的预测。
第二十条  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其中,诚信评价部分为700分,行业特色部分300分。各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特点确定本行业评价达标基准线,达到基准线的企业,方可列入最终名单。
第八章  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创建活动所使用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来自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掌握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记录的企业诉讼信息(司法诉讼信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记录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企业所属协会/商会记录的行业管理信息,以及征信机构采集的其他方面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需同意由其所在协会/商会、创建活动办公室及征信机构采集其信用信息。对于首次申报企业,需采集、查询其近三年的信用信息;属于复审的,则需采集企业上年的度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仅用于各协会/商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的诚信评价工作。各协会/商会及征信机构应对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保密处理,未经申报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章  征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创建活动遴选部分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为参加创建活动的首次申报企业和年度复审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征信业务,正常经营且近三年内无负面信用记录的信用机构均可向创建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确定入围机构并报指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创建活动办公室向各协会/商会整体推荐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由各协会/商会自行选择具体的机构为本协会/商会申报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服务合作机构应与申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第三方”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出具征信报告。
协会/商会亦可与所确定的征信机构签署统一的委托征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征信报告是各协会/商会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使用人为被征信企业及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创建活动办公室可调阅企业的征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征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征信报告费),由被征信企业直接向征信机构支付。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征信报告费用由创建活动办公室统一定价。
第三十条  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受理申报企业对征信服务合作机构的投诉,并将投诉及处理意见汇总上报创建活动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依法开展企业征信工作,并遵守创建活动的各项管理要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创建活动办公室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提示、警告、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章  诚信激励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诚信创建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采取如下诚信激励措施:
(一)舆论宣传。通过各协会/商会网站、“信用北京网”及有关媒体,对获得“诚信创建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树立企业诚信形象。
(二)政府应用。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供全市各政府部门参考使用。与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协调,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项目支持资金,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诚信创建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三)社会应用。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诚信创建企业,将企业融资与企业信用挂钩。
第十一章  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协会/商会对获得“诚信创建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采集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对有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及时取缔其荣誉称号,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北京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征信机构收取的征信报告费用外,企业参加创建活动无需缴纳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指导小组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改。


附件:一、协会/商会报名表
二、企业名单
三、企业网上申报方式
四、企业提交资料清单

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20    年度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协会/商会报名表

附件二:
北京            协会/商会企业名单    
注:企业名称请填列注册名称全称;贷款卡编码和机构信用代码如有请填列。

 
附件三:
企业网上申报方式
一、登录“信用北京网”(www.creditbj.gov.cn),点击“企业在线填报”;
二、填写用户名(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初始密码为?,登录后需修改密码);
三、首次申报企业填报企业诚信档案中的《首次申报表》并上传附件,年度复审企业填报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年度复审申报表》;
四、首次申报企业打印下载《首次申报表》,年度复审企业下载打印《年度复审申报表》,连同其他资料一式两份报送所属协会/商会。

附件四:
企业提交资料清单
一、首次申报企业
(一)网上提交资料
企业填写《首次申报表》后,上传如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诚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有效的各类资质、资格、生产许可证证书;
6、有效的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利等)证明材料;
7、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企业所获得的各类表彰、荣誉证明材料(其中,属政府部门颁发的,颁发单位需是区县级以上部门);
9、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10、最近三年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1、各协会/商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线下提交资料
通过网上审核后,将如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按如下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送交至所在协会/商会:
1、诚信承诺书原件;
2、诚信创建企业《首次申报表》原件;
3、企业开展诚信经营的情况介绍原件;
4、网上提交的各扫描件的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经审计的,请提供资产、损益报表复印件);
6、协会/商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年度复审企业
(一)网上提交资料
企业填写《年度复审申报表》后,上传如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诚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本创建周期内各类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本创建周期内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4、各协会/商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线下提交资料
通过网上审核后,将如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按如下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送交至所在协会/商会:
1、诚信承诺书原件;
2、《年度复审申报表》原件;
3、上年度诚信创建工作总结原件;
4、网上提交的各扫描件的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经审计的,请提供资产、损益报表复印件);
6、协会/商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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