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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办发[2006]22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8月22日
关于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
为规范和创新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的作用,现就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行业协会有了较快发展,在维护和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开发行业自律和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政会不分、管理体制滞后、分布结构不合理、行业代表性不强、内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应对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对于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实行政会分开;促进新型行业协会的组建,优化布局结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做到自主、自立、自律。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
用2至3年的时候,基本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与首都经济特点、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分布合理、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协会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管理的地方法规体系。
(三)基本原则
依法办会原则。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得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
自主办会原则。行业协会要实现自我发起、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理会务。
政会分开原则。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和办公场所等方面与党政部门分开。
行业代表性原则。行业协会的入会标准应打破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等限制,保证企业平等的入会权利,提高企业的入会率,增强行业的代表性。
专业化原则。根据行业发育程度,促进行业协会细分,突出行业和专业特点。
三、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
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活动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为会员和政府、社会提供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把应当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切实依法履行好下列主要职能:
(一)行业代表
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行业自律
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订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三)行业管理
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或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四)行业协调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行业服务
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招商引资、展览展销和国际交往等服务。
四、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一)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按照“增量改革、存量规范”的原则和“新老分开、逐步理顺”的工作思路,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构建新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成立新的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新组建的行业协会统一由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并依法到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现有行业协会由现业务主管单位和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共同用2至3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地进行规范治理,进而与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脱钩后由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原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承担业务指导职责。
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制订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促进发展的政策,规范和创新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积极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依法监管、考评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活动,推进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加强行业协会党组织的建设
行业协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党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五、积极推进新型行业协会的发展
积极支持组建新型的行业协会,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结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服务功能、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产品类型等标准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考虑行业的成熟度,对尚处成长期,产业细分不明显的行业,设立行业协会时对会员的行业界定可以宽泛一些;对处于成熟期的行业,行业协会设置应突出专业性和行业特点。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内容可以有所交叉,允许依法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优胜劣汰。
重点鼓励和支持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都市型工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等相关领域中培育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加快形成有利于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形成分布合理、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协会体系。
组建新的行业协会要充分尊重行业主体的意愿,提高行业的代表性。要实行政会分开,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种管理制度,保证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行业主体做好服务工作。
六、加快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
用2至3年的时间,对现有的行业协会进行规范治理和脱钩。主要目标是:
(一)实现政会分开
现有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合署办公。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已兼任的要辞去协会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明晰产权关系。
(二)行业覆盖率提高
行业协会的同行业入会率应达到20%以上,或会员销售额占同业销售额的30%以上。行业协会应制定统一的入会标准,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三)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
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设,实现民主办会。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会员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四)人事制度完善
行业协会要不断优化人员年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可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扩大选材范围。行业协会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五)财务制度规范
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重点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对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健全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会费收取标准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行业协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上述要求,对不能代表会员利益,1年内未开发工作,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现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依法审查,限期治理,到期不达标的行业协会要撤消登记。在规范治理的过程中鼓励现有业务相近、类型相同的行业协会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和重组。
行业协会的规范治理和脱钩工作,由现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订规范治理方案报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备案,并与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年检对行业协会规范治理情况进行依法审查。
七、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
各级党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支持行业协会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拟订改革政策、审查总体方案及协调推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
(二)建立政府部门委托和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
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工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可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科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支持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新行业协会的组建。要建立起科学的评估和决策机制,经费的使用要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商市财政局制定。
(三)建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将行业协会从业人员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由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商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沟通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行业协会沟通机制,使行业协会参与政府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规划行业发展及制订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时,应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设行业协会服务平台
加快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协会会员及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畅通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全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六)建立行业协会的考评机制
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科学有效的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和扶优限劣的依据。
八、其他事项
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市及区县级经济类行业协会依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和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法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积极研究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工作。